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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方名字的起主

2023-11-17 14: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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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11-17 回复

专业分析: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种纠纷相对比较多,比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了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拿到离婚证后,双方就已经离婚。但由于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产归一方,但房产证名字还是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在离婚后须配合一方更换房产证上的名字,将所有权变更到一方名下,但另一方在离婚后反悔,拒不履行配合过户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只能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房产拥有所有权,并要求另一方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和生效证明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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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房本上一个人的名字不一定算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购房时,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购房款全部是个人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房本上一个人的名字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情况看待,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并单独还贷的,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购买由双方共同还贷的,即使房本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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