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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销售者施行产品质量管理措施?

2022-11-14 09: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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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4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对于产品的质量应当履行下列的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进货检查验收既是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的一项制度,同时也是销售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严格执行这项制度可以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也便于在发生纠纷时分清责任。产品销售者在执行进货检查验收时,主要应当查明该产品是否有产品的批准生产文号、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对于属于名优产品的,还需要查明该名优产品的标识是否真实,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二)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保湿、冷藏等措施,保证产品自验收入货时起至售出止,其品质不产生根本性的变化。 (三)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所谓“失效”是指产品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效力或者功能。“变质”是指产品已经产生根本性的物理或化学变化,已经失去了原有的使用价值。失效、变质的产品由于其本身已经产生的本质性的变化,失去了原有的效力和使用价值,将此类产品销售到消费者手中必将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因此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 (五)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 (六)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 (七)销售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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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严格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准备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的施工前期准备,向相关部门了解并取得地下管线、市政配套等资料,制定管线迁改计划,落实迁改工作。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确保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全过程风险,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建设的施工总工期和进度目标,不得随意延误或压缩合理工期。当项目确需调整施工工期时,除特殊情况外压缩工期的天数不应超过定额工期的20%,并应提出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和方案。 (三)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确保政府性工程公平、节约、高效运行。 (四)严禁将防水、保温、门窗、供电、消防、建筑智能等分部分项工程肢解发包。 二、加强设计审核,提高设计质量 (一)在进行方案设计时应注重适用性、宜居性、功能性。设计和图审应加强对抗浮锚杆、外墙面砖、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地方规范性文件、措施及标准的执行。 (二)施工图设计应满足深度要求,对于工程的重要细部节点、外观装饰线条等部位,设计图纸应明确大样并能直接指导施工,对于应开展二次深化设计的部位,不能简单用“详二装”一笔带过,应提供详细的控制图纸和说明。 (三)图审机构应加大对抗震、节能、消防、隔声降噪、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设计审查力度。同一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原则上由同一家审查机构审查。 图审意见应在设计文件上修改完善后,才能加盖图审章。 (四)对重大政府性工程或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积极鼓励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优化评审,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因设计修改而导致工程造价大幅提高。 (五)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推行设计监理,设计监理参与勘察、设计全过程(包括工程实施中的设计质量考核)管理,根据设计监理合同要求,按设计任务计划和进展情况分阶段提出监理意见。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方式: 1、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 2、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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