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有问题;在合伙经营期限未满时,如有一方合伙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将其合伙投资人踢出公司,并将其全部投资额充公没收。此人离开公司后永远不得从事和涉及一切相关公司经营的项目,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公司(人民币)壹佰万元以上。1、拒不服从公司管理,严重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未经甲方同意连续1天不来公司上班者或是一个月内累计超过10天者。3、并在公司散布谣言、煽动其他人员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者。 4、故意破坏公司财产者。5、侵占或者盗窃公、私财物者(根据实际情况应给予赔偿并追究刑事责任)。 可改为:经代表3/4出资份额的合伙人同意,可以将其合伙投资人踢出公司,并将其全部投资额充公没收。此人离开公司后永远不得从事和涉及一切相关公司经营的项目,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公司(人民币)壹佰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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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对方要退股需要对其进行财产分配。财产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进行,没有协议且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的出资额所占比例分配财产,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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