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第72条系就股权转让之专条规定,第4款对前三款规定的补充或者除外,应区分情况分别对待:一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签订的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投资者一致签字认可,故若公司设立章程明确地排除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视为有效约定;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若依照多数决规则修改公司章程并排除了公司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视为公司章程限制或者剥夺了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利,此项修改应属无效,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应受此无效章程条款的影响;第三,如果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获全体股东认可,我们认为:该修改后的章程与设立公司的章程应作相同效力,如果没有全体股东认可应属无效。
针对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禁止股权转让,违反了股东对财产权的自由处分,章程的规定无效;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但是,如果所有股东不能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将不会购买股权。
《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股权的对外的转让,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股东,并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