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保险争议如何处理,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规定: (1)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诉或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因要求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职工因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职工可向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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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发生纠纷有四种处理方式,都是非常有效的,具体是: (1)双方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自愿申请调解。 (3)仲裁解决。双方不愿或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解决的,可自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诉讼解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则可以相互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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