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后,由于双方或单方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在履行完毕之前,提前终止效力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解除”的规定可知,有三种情形,即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本文主要讨论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及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保障有重要意义。所谓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在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的前提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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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可以协商解除,就是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出于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随时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发出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尚在试用期内,则提前三日通知即可。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况,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则不需要赔偿违约金。无论何种情况,法律都有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需要事先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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