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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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年的,视为企业已经和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1)违法的规章制度无效,不能据此处罚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 (2)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未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 未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1)劳动者因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能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为其补缴劳动保险,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由企业承担。 5、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只企业的基本义务之一,如果企业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除了应足额支付外,还应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企业一旦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后,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劳动报酬的法律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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