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7年9月向某汽贸公司申请贷款购买捷达汽车,当时并签定了《购车协议书》,贷款额度是购车款70%(贷款5万元)。9月中旬将首付款交于该汽贸公司,9月29日该汽贸公司将汽车交付于我使用,期间银行贷款正在办理之中。时至11月10日,该汽贸公司公司口头通知我由于银行贷款政策改变,汽车贷款只放贷60%,并要求我再交纳1万元的首付款。由于我现实无法再交纳这笔费用。我该怎么办?我觉得是汽贸公司与银行之间没有达成一致,而且我已经与该汽贸公司签定了《购车协议书》,汽贸公司是否违约?损失应该谁来承担啊? 《购车协议书》是有效的,至于贷款额度的变化,如果真的是国家金融政策调整所致,而非公司单方更改的,那这应该属于国家金融政策更改引起的不可抗力,公司不应算违约,至于补交10000元贷款,如果你手头钱不够,看能否跟公司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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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你投保了那些险种,如果只是头脑了商业险,事故中你有70%的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对方车损2000元,超出2000的部分你子承担70%,对方承担30%,你的车损对方的保险公司,赔偿你2000元,超出2000的部分还是你自己承担70%,对方承担30%。
超速百分之五十驾驶证可能会被吊销,因为法律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这也不是一定的,也可以不吊销驾驶证只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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