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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的,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用人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为本单位的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伤保险费数额为用人单位所有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其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向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某个行业的工作范围跨几个统筹地区,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即先由有关行业向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再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该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
工伤保险待遇不足部分用人单位来承担,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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