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上的名字不能更改,如果生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子女姓名。非要改的,有以下两种方式: 1.到出具出生证明的医院要求按照改后的姓名重新出具出生证明,然后去派出所改就好;2.按照现有的出生证明先申报户口、然后再去派出所申请改名(16岁以下是可以立即修改的),不过这也就意味着孩子有了曾用名(这个曾用名会被标注在户口本上且无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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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不能直接改名字,需要按照这个名字先上户口,然后再向派出所申请改名。 一、居民改名字的办理程序: 1、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2、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局审批。 3、县(市、区)局审批后,由派出所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是不能更改的。 1、但是当事人符合户口申报地的更改名字的条件的,在申报户口后,可以使用出生证明以外的名字作为常用名; 2、根据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提示,把《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添加到户口本的“曾用名”一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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