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调整拥有最终的裁决权,但是,否定调整岗位行为有效性必须以不干预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为限。在目前情况下,这个界限还较为模糊,而用人单位作出调整劳动者岗位的理由也多种多样,给人民法院判断用人单位调岗调薪行为的合理合法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过程中存在诸多瑕疵,更加激化了纠纷。我们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应当着眼于双方利益的平衡,在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过度干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重新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固有权利。因此,我们认为,考量对劳动者岗位调整的行为,必须在双方充分协商谅解的基础上,考虑其是否符合合理性、必要性、及时性的要求,并且符合一定的程序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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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不合法。劳动者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作报酬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主张单方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有效。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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