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如果受伤职工不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属于工伤;如果职工负主责以上的,则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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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应当符合一定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依据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裁决;上下班途中。员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不一定算工伤。如果是在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合理的下班途中发生了非因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导致的具体事故的,则算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劳动者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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