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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基本原则有哪些

2022-11-04 08: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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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4 回复

专业分析: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对不符俣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考虑到全国各地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办法》仅对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以便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标准。 各地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当地城镇居这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 (二)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 (三)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具体情节。情节不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也会有所区别。 另外告诉你,为了维护公民权益,避免重复征费,《办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希望你能好好爱你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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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具体来讲,有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收养法》中许多规定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收养关系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我国收养法特别规定,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我国《收养法》已经失效,《民法典》中关于收养的基本原则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平等自愿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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