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对不符俣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考虑到全国各地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办法》仅对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以便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标准。 各地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当地城镇居这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 (二)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 (三)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具体情节。情节不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也会有所区别。 另外告诉你,为了维护公民权益,避免重复征费,《办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针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收养法已经失效,《民法典》中关于收养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