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劳动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2)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3)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针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议受理通知怎么写?,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劳动保障部门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论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都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监察部门存在不作为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整改通知书》有可诉性。就其名称而言,属于一种告知行为,告知的内容可以是相对人的法定权利,也可以是有权部门已经作出的处理结果,还可以是劳动保障部门对相对人举报情况的说明。判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关键是看其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根据行政权力置于监督之下的原则,对行政机关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赋予相对人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权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