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租赁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销售、租赁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确定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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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标准:1、户籍:是北京市城镇户口,登记地点在本区,且已有户籍5年及以上。离异应已有户籍3年及以上;2、年龄限制:申请人的年龄需要达到十八周岁及以上。单身家庭的申请人年龄则需要达到三十周岁及以上。
2020年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者取得房屋所有权不满5年的,不可以按市场报价挂牌销售。五年后,房子可以按市场价出售,产权人应按原购买价与销售价差价的70%支付土地收益等。在同等报价条件下,可优先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在区县居住的保障管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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