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因经营苦难、亏损、破产等原因,导致企业解散的,是常有的事情。合伙企业解散,要依法进行清算,这时合伙企业清算后,得到的结果往往是仍有债务未清偿,这种情况下,合伙人要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直到债务清偿完毕。 当合伙企业解散,依法清算后,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根据《企业合伙法》规定,合伙人要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清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对剩余债务,合伙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合伙企业解散后,经合伙企业清算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平均分担清偿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也就是说,合伙企业解散时,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原合伙人同样要清偿剩余债务,但债权人在5年内没有向合伙企业提出清偿请求的,原合伙人就无需承担清偿该部分债务的责任。 对债权人而言,要是事后追偿困难的,建议及时跟对方协商解决,要是协商解决不成的,没办法了也只好走法律途径,要碍于合伙人的面子不好处理的,建议还是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代理。 当然了,对合伙人而言,要是对债务承担不满的,又协商不成的,同样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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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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