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连带责任的规定如下: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
承担连带责任。
2、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
4、对内则应按照协议
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5、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6、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7、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
8、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9、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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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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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