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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实践中,大部分合同主体不会主动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连带责任,但履行中有很多“无...
1、连带责任人若要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须履行了义务。 二是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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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偿债务后可分三种情况寻求司法救济:民事判决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该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民事判决没有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民事判决作出之前,部分连带责任人已经向权利人履行了所有连带责任人的义务,且之后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明确了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时,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可直接以该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合伙人连带责任的规定如下: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 4、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5、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6、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7、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 8、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9、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1 0、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1 1、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其债务人只以某一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合伙企业为被告,而不能违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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