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在单位所在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已形成了完整的体系,按照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和各类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都在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对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业风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除上述立法之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先后颁布了《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方面也取得了明显进展。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失业保险法律体系。但由于我国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窄,基金承受能力弱,统筹程度不高等弊端,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失业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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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20%,员工个人8% 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6%,员工个人2%。 失业保险:用人单位2%,员工个人1%。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0.4%-2.4%(共六档),员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用人单位0.8%,员工个人不缴费。
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参保管理办法为: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20%,个人8%由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养老金水平与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和退休年龄等因素挂钩,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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