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孩子过继,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孩子过继,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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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几个: 1、积极条件。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2、消极条件。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具体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孩子过继即是,有效的过继视为合法的事实收养,无效的过继则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收养条件如下: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8、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程序如下: 1、申请; 2、审查; 3、登记; 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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