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取消其代储资格:(一)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数量的;(二)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三)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点的;(四)造成中央储备粮陈化、霉变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六)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的;(七)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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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下列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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