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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仲裁证据包括: 1、工资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 2、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 6、其他人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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