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第二十七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第三十五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第四十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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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取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亦称选举资格。世界各国对选民资格都有具体的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阶级关系等决定着选民资格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均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民资格,首先必须看其是否同时具备成为选民的三个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2.至选举日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3.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其次,具有成为选民的基本条件的人,必须进行选民登记,列入选民名单,才能成为选民,依法行使其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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