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监督和社会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工伤保险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法律、法规对保险适用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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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标准不一,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0268元/月,下限维持2924元/月不变,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调至20268元/月,下限维持3803元/月不变,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0292元/月,下限维持1410元/月不变,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四、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如实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本市2020年缴费标准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700元、2300元、3300元、4300元、5300元10个档次,对应的财政补贴标准为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50元、525元、575元、625元、675元。此外,重度残疾人员和贫困人员等参加城乡居保可以享受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56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560元,其中个人缴费65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40元,其中个人缴费820元;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40元,其中个人缴费180元。中小学生婴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0元,其中个人缴费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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