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2.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3.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4.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5.私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二万五千株(相当于生鸦片一百两)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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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刑事案件标准是指犯罪情节严重的案件。在法条中的标志通常是“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等。其表现在立案的检察院逐级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指导,组织协调侦查,或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涉及到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重大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量刑标准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判处。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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