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监测本辖区内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农业用地土壤污染超标时,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流溪河流域内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农业、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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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类工业用地,是指不会对居住场所及公共设施造成干扰和污染。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等。 2.二类工业用地,是指对居住场所及公共设施会产生一定的干扰和污染。包括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工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服装工业、鞋帽制造等等。 3.三类工业用地,是指对居住场所及公共设施产生严重的干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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