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争议股权转让权利属于股东基本权利般认除非股东同意剥夺现院判决认定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章程包含股东离职或发其原需持公司股权装让给公司或其股东条款效于经股东三二表决通修改公司章程式确定条款其律效力何尚确定于防范律风险考虑尽能取全体股东致同意实取致同意定要收股权考虑承担定风险通依召股东修改公司章程予实施程能协商解决即便协商院认定修改章程达条款效坏结目前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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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至于办理工商登记中的股权转让登记只有宣示性,并不对合同的生效产生影响。股权转让合同与许多的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约定条件的生效条件。
一、股权转让合同生效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但是,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有特殊约定或者法定生效条件的,必须待生效条件成就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判断 (一)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认定原则。 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二)股权转让使股份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时的合同效力。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必须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依据。 2、股东间股份自由转让,并非导致产生一人公司的结果。 3、如确认该类协议无效,将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安全。 (三)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 (四)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以转让股权中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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