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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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范围不包括的人有: 1.被执行缓刑的或者身上还有刑罚没有完成的人; 2.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 3.没有行为能力的人; 4.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的人员; 5.法院的陪审人员; 6.对于该案件来说有关系的人; 7.非本国国籍的或者无国籍的人。
刑事辩护人的范围包括:律师。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登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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