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的最多可以追索3年。 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一般在当年度安排最多跨一个年度安排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因此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年休假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3年;未经劳动者书面同意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2年。劳动者主张补休或者经济补偿可以获得法律支持。 国务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11%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了职工年休假职工本人不休的不可以追索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十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及起算点应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侵害的是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故适用一般的时效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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