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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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1、首先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3、审查完毕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就会受理; 4、依法作出鉴定,并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进行审查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劳动鉴定申报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鉴定的内容; (2)申请的劳动鉴定是否属于本鉴定委员会受理; (3)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对申请书不明确,有关材料不齐备的,应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 (二)鉴定程序 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申请,可以根据鉴定情况,选择以下程序:劳动鉴定办理流程 (1)将申请书及报送材料分类、分科整理、登记; (2)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有关鉴定事宜。(如:鉴定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组织协调鉴定工作; (3)指定劳动鉴定医院、聘用劳动鉴定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 (4)劳动鉴定医院指定合格的医生根据被鉴定人受伤的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写出诊断报告;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及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5)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三)受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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