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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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有: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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