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可以继续经营。法院查封只是限制买卖、转让,并不能影响被申请人的使用,以免造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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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查封的设备可以由被执行人继续使用。法院查封设备,如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让其使用,但不专得变卖,这在法律上是可以属的。如果查封后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第三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更不能私自交被申请执行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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