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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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十周岁以上的,夫妻离婚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愿意跟随父亲或母亲。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由母亲抚养。但如果母亲存在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等行为的,父亲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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