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综上所述,在你婶子一方不存在极其严重的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你叔叔无法得到全部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司法的渊源为社会道德,丝毫不考虑你婶子的情感诉求两个孩子一个也不判决给他于法不和于理更不合。我认为在你叔叔和你婶子综合条件相差无几的情形下此案很有可能小一点的孩子会判决给你婶子大一点的会判决给你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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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和母亲住在一起。母亲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患有严重疾病的;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其他原因;同意与父亲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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