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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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如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且已成年,则无监护人。 2、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话,其监护人应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残疾人的监护人是其配偶、父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以及残疾人的近亲属,但是残疾人拥有监护人的前提是残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能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就不具有法定监护人,同时也不会有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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