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如果是交通事故,应当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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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桌上喝死人,若劝酒者存在过错,则由劝酒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下情况视为劝酒者存在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地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同桌人喝酒喝死人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要看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则需要负连带责任,不存在过错的话,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和人一起喝酒中,如果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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