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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给付义务与从主义义务

2022-11-10 17: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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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0 回复

专业分析:

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又简称为主义务,指的是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也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又简称为从义务,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的义务。 主义务是基于合同之债而产生,而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有很多,一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产生,二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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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就是从给付义务一般就是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所产生的义务;而对于附随义务一般就是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来进行作出的补充条款,从而更好的履行双方的责任。 1、从给付义务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独立成为诉权标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 2、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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