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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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如下:工种必须按照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同行业的特殊工种不能相互攀比;属于在原国有和集体企业从事高空重体力劳动十年以上的;从事井下、高温作业九年以上的;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满八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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