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拖欠工资不给,找劳动局但没证据,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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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拖欠工资,要先经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要提供能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比如劳动合同、工作证、上岗证、考勤记录、同事的证明、工资记录。 其次,在公司拖欠工资的大部分案件中,其实我们只需要能举证我们已经履行了我们应该的劳动义务即可,而对没有发放工资这一项我们可以不负责举证。 而作为公司,他必须要举证书面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和领取者的签字,并且需要保存两年以上,否则视为没有发放工资。
1、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2、能证明拖欠工资的证据。具体包括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或有公司负责人的录音录像等,如果能设法取得单位直接出具的结欠工资证明则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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