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法定形式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上述规定表明,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是并不可少的生效要件。虽然代书人事后经过公证,公证的事实并非对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见证,反而证明了代书人没有签字的事实。 因此,本律师认为该遗嘱的形式不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相关司法判例中,代书遗嘱忘记写年月日,被认定无效的也很常见。至于司法实践会如何来认定,暂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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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把房子留给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1、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自行立遗嘱,处分个人的财产,并且还可以指定自己遗嘱的执行人;2、公民可以选择,是由法定继承人中的其中一人继承个人财产,还是由数人继承个人财产。
可以。老人可以通过立遗嘱排除儿女的房产继承权。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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