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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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具体的赔偿按照以下标准的两倍进行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要求单位补偿。若单位无合法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如果单位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也不能胜任原来工作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的,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需要再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N+ 1,额外支付的这一个月叫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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