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从理论上来讲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 即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作为特殊财产,虽然不能以一般财产的继承方式来继承,但是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国家土地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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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办理继承如下:对于土地上有房屋的,通过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后,承包土地一并继承;对于没有房屋的,农村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应当通过到村集体,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提交与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等信息材料,经村集体核验无误后,会与继承人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但承包期限等只有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使用范围也需一致。
农村土地一般无法继承,农村土地一般具体归集体所有。根据相规定,当事人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只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在承包期限内归其继承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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