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须要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若超过担保期间,债权人就会丧失相应权利,关于担保期间的规定,可以参考如下: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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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如下:约定明确的,按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明确约定的,分为六个月和两年。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本息还清,视为约定不明确,担保期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情形有:一般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不因任何原因中断、中止;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早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视为无约定,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要求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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