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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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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般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无约定,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确,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朋满之门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担保时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不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还必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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