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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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药品是药品行政执法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其不仅严重阻碍药品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对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造成了威胁,药品监管部门历来都将其作为重点对象予以打击。
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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