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比较棘手,由于你们之间采用的贸易术语FOB,不能有效控制承运人。现在需要做的是: 1、与美国公司沟通,了解其拒收货物的原因? 2、请搜集整理你们与美国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及往来邮件; 3、美国公司在中国是否有代理商或其他形式的代表处等; 4、承运人现在的态度?货物时如何处理的? 你现在是否还持有提单或该提单仍然由承运人持有? 你目前可以有三种选择: 1、根据合同的约定,在管辖地法院起诉,如无约定,可在大连起诉。诉讼过程可能非常长,需要做要思想准备; 2、如果存在承运人无单放货,可考虑要求该承运人承担损失; 3、最大限度与客户沟通,争取协商解决,此种方式为最经济、最快捷之方式。 海外贸易非常非常大,建议你公司加强该方面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及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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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商不成,建议直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待判决生效后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欠款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注意不要超过该诉讼时效,超过后法律不予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货到付款的商品到货后,如果因为商品质量有问题或者商品毁损,买受人拒绝收货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因买受人自己的问题拒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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