谅解书是被告人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的文书,通常由双方自行协商,由被害人一方出具。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刑事谅解书本身并无固定格式,出具谅解书的目的是减轻犯罪嫌疑人处罚,有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所以谅解书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员的家属开具的。谅解书前提造成受害人伤害,应当写明赔偿已达成协议,并且实际赔偿结束,如果没有致受害人伤害则无需要表述,但谅解书的重点要表达清楚受害者已经谅解,同时受害人请求免予追究、或者从轻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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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谅解书没有固定的格式,只需要表明谅解事项,当事人可以自行书,不过需要注意,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伤害,在谅解书中要明确写明已经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并且赔偿已经履行到位,如果没有造成伤害的,不需要写明,但是要明确的表达已经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并且受害人也同意请求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犯罪谅解书的内容大致包括:1、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的身份信息;2、犯罪事实与经过;3、双方直接达成谅解的原因;4、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追究相关责任的表示等。达成刑事谅解的,在量刑时可以作为参考依据,适当降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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