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劳动合同,员工签名和盖公章需同时办理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是进入新企业报到后,第一份需要劳动者亲自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每个劳动者依法获得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证件,更是企业依此管理员工和兑现承诺的依据。因此,应当予以高度关注。 《劳动合同》基本上是由企业事前草拟好的一个“格式化”的文件,只是因岗位不同、工作标准不同、责任不同、劳动者的能力不同等等,在具体填写时,一些数据和文字描述有所不同而已。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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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同意并且积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拒绝签订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不适用该条款。
劳动合同上要求加盖的都是企业的公章,这个公章必须是企业唯一的经过公安部门制作备案的公章,不能是财务章,不能是部门章,不能是合同章,否则就是不规范的。劳动合同的双方是企业和员工,企业要在劳动合同上盖章,员工要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这样才是完善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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