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权,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就只能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也就是说,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虽然与其获得的代理权有关,但却超出了具体的权限范围。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之内,就属于有权代理,而不会构成无权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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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有: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复代理的特征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择代理人,而不是委托人;代理人仍然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理人仍应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其法律后果直接属于委托人;原代理人委托的再代理权,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为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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